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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汽車保有量的逐步增加,道路通行情況也變得越加複雜,事故發生率也有所提高。
  近日,公安部發佈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從即日起至明年1月20日,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新規與現有的規定有啥區別?對開車人是利是弊?南京交警研讀後表示,在南京率先提出實施的“保險理賠服務場所”首次出現在《規定》中,今後處理事故將更加便捷。通訊員 寧交軒 陳飈 揚子晚報記者全媒體記者 郭一鵬
  逃逸和屍檢有明確條文
  南京交管局事故科一位負責人表示,《規定》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的總體要求,對肇事駕車逃逸、破壞偽造現場等惡劣情節從嚴規定,並對一些基層交警經常遇到的困惑給了說法。
  在對事故責任認定上,《規定》提到,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棄車逃逸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不予減輕。
  第52條則對“事故傷者死因不明”的難題給予瞭解答。有著13年交通事故處理經驗的交警五大隊副大隊長李平川說,他每年都會遇到2至3起交通事故傷者住院檢查時並無大礙,幾天后突然死亡,家屬又不願意屍檢的情況。“一些通過屍體錶面檢驗無法確定死因的,需要進行解剖,但必須徵得家屬同意,現在《規定》則提到,確實需要解剖屍體但死者家屬不同意的,經縣級以上或者上一級交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解剖屍體,這樣一來就方便了辦案。”
  此外,“保險理賠服務場所”這一概念也首次出現在《規定》中。像第15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可到投保的保險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場所辦理損害賠償事宜”、第94條也規定,“有條件的交管部門可聯合有關部門,設置道路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場所”。據瞭解,保險理賠服務中心最早出現在南京。2007年7月1日,《江蘇省輕微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辦法》開始施行,同時南京率先設立“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中心”,該中心的出現不僅有利於交通事故快速處理,還減少交通擁堵、節約社會成本,成效顯著,很快在全國推廣開來。
  部分傷人事故適用簡易程序
  《規定》對市民快速處理各類交通事故提出了詳細的規定。像處理傷人事故,《規定》首次提出,受傷當事人傷勢輕微、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沒有交通肇事、危險駕駛嫌疑的,可適用簡易程序。“以前傷人事故我們基本只能用一般程序處理。”李平川說。一般程序與簡易程序的區別在於,需要兩名交警辦理,調查取證有嚴格程序,往往需要七八天時間才能完成;但簡易程序則沒這麼複雜,只要雙方無異議,當場就可以出具認定書進行調解、結案,簡化了程序,大大減少事故處理的時間。
  同時,《規定》對快速撤除現場做了明確要求。現行版本中,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後,只有當事人對事實成因無爭議,才可撤離現場;新規則去掉了“當事人對事實成因無爭議”這句話,直接要求固定證據後,當事人就可撤離現場,再協商賠償事宜,避免了當事各方爭議事故責任耽誤了現場的撤除。
  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須拍視頻
  《規定》不僅僅是針對開車人,對交警處理事故的規範化也進行了相關要求,相比之前更加嚴謹。如第7條提到,交通警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執法記錄設備。第33條規定,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應當進行現場攝像,必要時可以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參加現場勘驗、檢查。“其實南京一直這麼做的。”一位事故交警表示,早在兩三年前,他們就使用了執法記錄儀,警車上還裝了行車記錄儀,這樣可以更好地固定證據,保證事故處理規範公正;在遇到一些有重傷或死亡且有逃逸情節的案件時,交管部門也會請刑偵方面專家共同參與破案。
  非機動車發生事故應拍照取證
  《規定》還處於征求意見階段,具體實施還需要一定時間。可在研讀了《規定》後,南京的事故交警也表達了自己的看法。南京交管局事故科一位交警表示,對於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僅發生財產損失事故,新規提到“事故後當事人應先撤離現場”,但在實際處理交通事故過程中,當事人撤離前最好也要拍下一張事故全貌圖,最好再加上車損細節的照片,固定證據,方便交警處理。  (原標題:發生事故對方有錯,逃逸者能減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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